【摘要】水质标准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基础支撑。我国最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23)已于去年正式实施。其中,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水质指标数量由106项调整为97项,并对指标分类与指标限值进行了优化,进一步缩小了城乡饮用水水质标准差距。据统计分析,我国已出台饮用水安全保障标准230项,其中国家标准84项,行业标准146项,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水质标准体系。但部分水质标准存在指标名称不一致、保存期限不一致、标准方法不配套等问题,严重阻碍水质标准体系化建设。比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莠去津”与“阿特拉津”、“肉眼可见物”与“可见物”等同义名词,在不同标准中表述各异。建议我国尽快统一指标名称与样品有效期限,将被测指标与内标物进行一一对应,在水质标准指标认定环节引入CAS号码,并着手开展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配套水源水质标准的研究制定,更好满足各级检验机构应用需求,夯实公众用水安全的制度保障。
山东省菏泽市政协委员,菏泽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防,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生物制药研究所所长陈明皓反映:自1985年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以来,我国已陆续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等生活饮用水相关标准,并在2023年先后全面实施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23),水质标准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得到大幅提升和优化。但我国水质标准中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不配套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指标名称不一致。相同指标在不同水质标准中的名称并不一致。例如,GB 5749-2022、GB 8537-2018、GB 19298-2014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与GB/T 14848-2017、GB 3838-2002中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是对同一指标的不同名称表述,且莠去津、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等指标在不同水质标准中的名称表述也不相同。除此之外,水质标准中的指标名称在其对应检测依据中的表述也不一致,如GB 8537-2018中的滋味、气味在GB 8538-2018(3)中表述为臭和物;GB 8537-2018中的状态在GB 8538-2018(4)中表述为可见物。
二是检测要求不一致。不同检测方法对同一被测指标规定的样品有效期限差别较大。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这一指标为例,GB/T 5750.8-2006规定样品在采样后4℃保存,14天内分析;HJ 639-2012规定加酸后4℃冷藏保存,14天内分析,或未酸化24小时内分析;GB/T 5750.8-2006(1.2)规定采集后24小时内完成测定;GB/T 5750.8-2006(18.1)规定低温保存,尽快分析。在对水样的pH值进行检测时,GB/T 5750.2-2023、HJ 493-2009要求样本冷藏保存12小时,而GB/T 14848-2017则要求原样保存10天。
三是标准方法不配套。《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GB/T5750.8-2023(附录B)可同时检测多种物质,但内标物却仅有三种,也没有明确被测物质与内标物之间的对应关系。此外,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质和检验国家标准,而是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Ⅲ类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作为水源水的标准限值。《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中的浑浊度、乙草胺、土臭素等数十个指标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未作出任何要求;环氧氯丙按、六氯丁二烯、丙烯酰胺等大量指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也未作出要求。
为此,建议:
尽快对我国水质标准中的各种指标名称及样品有效期限进行统一,特别是要保证包装饮用水、天然矿泉水质量指标名称与对应检测方法中名称的一致性,可在质量标准和标准方法中,对有机指标和试剂标注唯一的CAS号码,并明确每种被测指标对应的内标物。组织开展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相配套的水源水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将无机离子、有机物及放射性等指标纳入标准,同时畅通水质检测机构认证认可评审环节,进一步提升我国水质检测标准的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