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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国商标跨法域保护工作的建议
(日期:2023-02-23 点击率:4156 )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政协委员单县人民法院刘杰198****0029反映:

近年来,商标抢注行为已经成为全球化经济领域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注册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即谁先在该国注册商标,谁就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并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我国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必须坚持“商标先行”,而“商标先行”需要完善的域外商标保护制度。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 1 月 1 日生效。相较其他自贸协定,RCEP作为新型自贸协定,覆盖 15 个成员国约23亿人口,GDP总和超 25万亿美元。RCEP 协定生效后,区域 90%以上货物贸易最终会实现零关税。这对相关商品注册商标的跨区域保护提出了新要求。RCEP 成员国包括东盟 10 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其中东盟 10 国又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政治体制有别,资源禀赋迥异,商标保护机制各不相同。 因此,只有完善我国注册商标的域外管理和保护机制,才能确保我国在 RCEP 成员国的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交流健康有序。

目前,我国注册商标跨法域保护主要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但马德里注册体系存在局限性,一方面,缅甸、阿根廷、科威特、黎巴嫩、约旦、智利、伊朗、阿联酋、南非等国家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需按逐一国家注册方法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另一方面,马德里注册适用“中心打击原则”,因此一旦 属国注册商标在五年内被撤销,马德里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为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我国亟待建立完善以“互信互认、合作共赢”为宗旨的商标领域多边规则。

建议:

一、高度重视注册商标跨法域保护,我国实现从“世界工厂”到“世界市场”转变。我国拥有大陆(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四个独立法律区域。 香港、澳门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往来日趋活跃,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商标交流互动 日趋频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复杂多样,不少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偏低。我国企业步入“一带一路”市场国,最频繁的贸易类别包括服装、纺织品等轻工业民用生活品,这些十分依赖注册和使用商标来累积商誉、实现品牌效应。

二、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下,欧盟跨法域商标保护体系为实现我国商标“走出去”提供制度借鉴。欧盟商标法律制度协调机制以求同存异为原则,建立了成员国间的商标事务磋商制度。我国可借鉴欧盟实践经验,在对外经贸往来中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平等、务实调整商标法规。特别是欧盟建立“共同体商 标权”“国内商标权”二元的商标权保护体系经验,可在“两岸四地”“一带一路”中移植推广,构建类似的“跨法域商标权”“法域内商标权”机制,以寻求国内商 标跨法域保护的最大共识。欧盟共同体商标法院诉讼 管辖制度,增进了成员国之间知识产权的合作交流。我国建立相似制度,不仅可以破解“一个中国”框架下的商标争议诉讼司法管辖难题,还可为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经贸活动中的商标争端提供有效法律途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普遍偏低的问题,也可通过上述模式逐步解决。

三、强化协调运作、增强制度自信、增进国际认同,进一步完善我国注册商标跨法域保护体系。一是以求同存异为原则,完善国际商标事务磋商制度。调整商标等知识产权法规,主动参与商标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高我国商标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和影响力。二是设立商标争议协调机构,强化国际商标信息交流。成立由知识产权、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域外商标争议协调机构,主动就涉外商标争议、纠纷进行干预。同时,建立实务交流、法律互动、国际文献共享的沟通渠道,协调解决企业因商标权益产生的纠纷。三是发挥民间资源作用,构建多元域外商标保护体系。推动国内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与国外相关组织合作交流,服务我国企业参与竞争。


        省政协单篇采用报送全国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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