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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停贷潮”看赋予期房购房者暂停偿还贷款的可行性
(日期:2022-08-10 点击率:2817 )
 

民革菏泽市委党员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贾鲁栋反映:近日,全国多地烂尾楼盘业主联合强制断供引发热议,截至2022年7月13日,网络平台关于《全国业主发布强制停贷项目统计表》再次刷新,最新数据显示,业主停贷的烂尾楼盘已达150个。中银证券《克而瑞》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郑州、长沙、昆明、福州、重庆、南宁、济南、青岛等地的已停工或延期交付楼盘占比较多,其中,郑州高达25249套,占成交套28%。以上数据也在不断持续更新中,情况比较严峻。“断供潮”主要是以下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业主自身还贷能力下降

有业主在告知书中写道“我们还要租房、养娃、赡养父母,生活已经无比艰难,这个时候我们不可能再给烂尾楼还贷”。强制停贷与征信,已经不是法律框架内博弈的逻辑,这是摆烂式的博弈。然而烂尾楼业主就和村镇银行储户一样,他们原本并不是底层,而是中产。但是房地产和金融系统的监管缺失、信息不对称,把他们从中产逼成了无产甚至负产。他们的维权方式自然向下看齐,从法律框架内转移到了法律框架外。

二、“预售制”存在自身缺陷

“预售制”实行之初,确实带动了城市和经济的高速化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商品房的供应效率。但后来发展过程中,预售带来了巨大的杠杆效应,让开发商用极少的自有资金,大举拿地,催生巨大的楼市泡沫,而风险和资金利息则转嫁到了购房者的身上。现风险已现,取消“预售制”的远水已经解决不了近渴。

为此,针对所有延期交房及烂尾楼的购房者,建议增加其暂停偿还银行贷款权利,其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理层面的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书,判决于2020年12月3日生效,其裁判要点为:

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3.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以上判决要点,业主的停贷有其法理基础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及银监会应当出台指导意见,针对所有延期交房及烂尾楼的购房者可以选择暂停偿还在银行贷款的意见。

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根据银行业现行规定,购房人如果未经法院判决、或没有达成停贷协议,贸然停贷。对于银行来说购房人就成了违约方,银行将购房人的征信拉黑。这将可能引起群体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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